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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少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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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1]由此观之,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是个世界难题,但不是无解的问题。首先应该肯定,未成年人成为问题是历史的进步,因为人类已经能够意识到未成年人及其问题的重要性,能够加以区别对待了。少年司法就是基于对少年这一新人种的发现而形成的。

历史学的研究表明,19世纪以前的西方社会,人仅仅被划分为七岁以下的幼儿阶段和七岁以上的成人阶段。当然我们也可以推论,在人类的幼年时期,人是不分成人和未成年人的。19世纪以后,工业革命催生了现代教育,正在“学习”准备走向成人社会的未成年人,与已经在“工作”的成年人有了明显的区别。而与民族国家的崛起同步的是“国家亲权主义”的兴盛。“国家亲权”(Parents patriae)一词源于拉丁语,其含义是“国家是每个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因此国家可以承担家长责任,并且为了保护儿童可以干预家庭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少年是社会文化变迁的产物,而并非单纯的生物学范畴。[2]未成年人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少年司法的出现反映了社会的进步。然而,工业化革命在提升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同时,也使人类出现了某种生物学意义上的退步,人类的生育能力下降,使儿童成为更加稀缺因而也更加宝贵的资源,因为儿童原本就是人类得以繁衍生息的不可替代资源,因此,儿童问题更应引起重视。

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来看待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司法,你会有新的收获。要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代际和谐与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核心的理念应该是儿童权利最大化。毛主席对青年人寄予厚望,他说:“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那么儿童权利最大化在规则、法律的层面又该如何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