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从《刑法修正案(七)》开始,刑法的修正不仅出现了法定刑由重而轻的修订,而且对反应强烈的非法传销、“老鼠仓”、“关系密切的人”等内容及时做出了立法反应。结合此前出台的其他六个修正案,刑事实体法律部门的反应速度以及满足公共刑事利益需求的属性相当突出。尤其《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对死刑罪名的大量削减,从宽的刑事政策也得到了及时的贯彻。相比之下,包括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律在内的刑事程序法律部门较之刑事实体法律问题更多,却迟迟按兵不动,此中的意味值得做些探究。
一、刑事法修正的政策属性
广义的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治,即抗制犯罪的社会反应。由于刑法规范从来就不能单独解决犯罪的问题,因此刑事政治理论的一体化思维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突破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相对于狭义的刑事政策主张(工具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理论)而言,上述思维、方法强调刑事政策具有政治本质,在刑事反应的依据、方式和界限等方面具有更为妥当的考虑,也有助于刑事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并因此成为刑事政治理论的重要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反应不仅具有政策属性,而且事关刑事权力的约束等根本问题。在控制犯罪的各类反应中,刑事立法反应居于国家反应的起首地位,不仅决定着有关行为的国家态度,而且形成各类司法反应的制度依据,乃最为重要的国家反应形式。具体到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的关系,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有必要予以充分关注。
首先,刑事立法反应的根本在于社会力量的刑事利益诉求。所谓利益,通常理解为好处,作为一个基本法学范畴,是指基于客观规律制约的生存、发展需求。依此类推,刑事利益是指基于客观规律,以犯罪问题为对象的生存、发展需求。在各类刑事利益之中,对刑事立法反应影响最大的是公共刑事利益,即基于客观规律制约,适应公共生存和公共发展的刑事需求。一般说来,公共刑事利益既要受到控制犯罪的客观规律的制约,也要衡平个别与一般、当前与今后的各类刑事利益主张才称得上适应公共生存和公共发展的刑事需求。区别于公共的刑事意愿,后者只是针对犯罪问题的公共表达,虽然也要受到表达机制、表达效率的制约,但刑事意愿的主观意味要明显得多。尤其考虑到民意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很难说民众的刑事意愿一定就能反映公共刑事利益的需求。以死刑问题为例,尽管死刑的正当基础和效益根据都存在较大的问题,但支持死刑的民众往往居于多数的地位,即便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不例外。类似的问题相当多,换句话说,多数人的刑事意愿(主张)未必符合抗制犯罪的规律,未必适应公共生存和公共发展的刑事需求。根据政治学的原理,刑事立法反应,从根本上说就是社会力量的刑事利益诉求,往往需要通过刑事意愿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公共刑事意愿离刑事立法的距离更近,也更容易表现为刑事立法的意见,并成为相应的刑事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刑事意愿反映公共刑事利益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共刑事利益的立法实现。研究刑事立法问题,不仅需要注意到刑事利益和刑事意愿的异同,而且要将刑事立法的宗旨归结到刑事利益的层面,提升刑事意愿反映刑事利益的属性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