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补充、修改,如今的《刑法》第50条第2款(关于死缓的减刑)、第81条第2款(关于假释的禁止性规定)中首次出现了“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这样的概念。由于这一名词为刑法中的新词,本身结合了“有组织”和“暴力性”两个定语,与犯罪学、刑法学中既有的“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关系密切又难以区分,而且关涉减刑、假释等重要制度,影响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因此有必要加以认真研究。
一、立法的具体规定与比较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一词新出现在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典总则中,具体为:
第50条第2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81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其实,在刑法典中,与此类似或相近的概念有很多,如暴力犯罪、暴力性犯罪、组织犯罪等。我们分别以“暴力”和“组织”为核心词进行搜索。
(一)以“暴力”为核心词搜索
“暴力犯罪”出现一次,在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暴力性犯罪”出现两次,即前文所列的第50条第2款(关于死缓的减刑)、第81条第2款(关于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