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特别是通过制定规划合理的预防犯罪战略,应当是一个国家法治结构以及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刑事法治的过程中,先后科学地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方针[2]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特殊预防犯罪措施,基于其轻缓化、执行的开放性、执行过程中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性,及其蕴含的公正、人道、经济、效益等价值,充分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性措施。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立足国家长治久安,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完善的重要步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与推进,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进程
纵观我国21世纪以来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进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前期酝酿、启动(首批)试点、扩大(第二批)试点、全面试行四个阶段。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期酝酿
从作为人道观念、教育刑思想和刑罚社会化、经济化与个别化等现代行刑理念的实践载体而言,“社区矫正”属于“舶来品”,是西方国家因应监狱管理制度改革而新兴的一种犯罪处遇方式。在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中过去一直没有使用“社区矫正”这一术语,但社区矫正体系中的某些具体制度,如缓刑、假释等,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甚至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都规定有某些具体的社区矫正制度。如规定了唯一的限制自由刑主刑——管制刑,规定了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规定了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刑罚适用与执行制度。后来的新刑法和新刑诉法对上述具体刑罚制度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与完善,如明确规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的基层政权组织、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的民众予以配合监督管理。遗憾的是,由于受绝对工具主义法律价值观的影响,我国的传统行刑制度总体上呈现重刑主义、监禁刑主义特征,而社区矫正在制度规定、实践力度、行刑效果等方面均处于附属地位,社区矫正法律规定不具有操作性、社区监督机制不健全、社区刑罚执行措施不到位,最终导致社区刑罚的式微趋向。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与深入发展,社会体制发生深刻转型,社会矛盾急剧激化,犯罪现象骤然剧增,监狱超押严重,人满为患,“二进宫”、“三进宫”犯人比例快速增长,监狱设施、经费、警力严重不足,监狱系统面临重重压力,监狱的安全稳定存在潜在威胁。监狱行刑社会化尝试和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呼之欲出,奉时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