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自由刑是自由刑中争议最大、受到批判最多的类别,1950年召开的海牙国际刑法与监狱会议曾经系统地总结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1]然而,就是这样在历史上屡遭诟病的短期自由刑,在中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主流的刑罚种类,似有泛滥之势。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关注。
一、短期自由刑的现实地位
中国刑法总体可概括为“重罪重刑”:不仅在罪状表述上较为简约,而且由于犯罪圈的划定标准(定性兼定量)不同于西方等原因,在刑罚设置上也相对较重,主要表现为较多的死刑以及偏重自由刑。基于此,短期自由刑的期限界定也相对较长,刑法学界对于短期自由刑之“短期”的界定,主要存在6个月说、3年说、5年说、10年说四种主张,[2]理论上3年说的主张属于通说。但是本章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的实际情况,为便于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参考我国司法统计的统一口径,以法定刑(或宣告刑)上限5年有期徒刑为短期自由刑的标准。这一标准与德国的1年或者台湾地区的6个月标准相比,已然反映出我国的重刑倾向。
(一)短期自由刑在立法上备受青睐——以最新的刑法修正为例
以5年为标准,在中国刑法典中,绝大部分罪名在法定刑中都设置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短期自由刑。[3]另据2004年的一项研究统计显示,当时刑法规定罪名和刑种的条文有350条,其中规定拘役的条文就多达275条,约占总数的78%,而且这些条文凡是规定了拘役刑,必然同时规定了3年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罚金的选择适用。[4]由此可见,短期自由刑已经成为我国刑法“橄榄形”刑罚结构的中坚力量,是目前刑法典中最主要的刑罚了。
自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以后,刑法的发展没有停步,迄今已有八个修正案。受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影响,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和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不少新的罪名,这不仅标志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也开启了刑罚轻缓化的新纪元,立法机关设置了大量的短期自由刑。《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共有65个条文,其中涉及新增罪名的条文共有13个,新增罪名16个。新增的16个罪名,其法定刑全部设置有短期自由刑,即短期自由刑在新增罪名中的适用率为100%。具体情况见表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