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由于这一时期对犯罪的打击主要都是通过国家专门力量的专项行动的方式展开的,而国家专门力量打击犯罪的封闭性,使得民间社会缺乏参与其间的有效管道,进而在客观上排挤了民间社会在这一时期参与到国家反犯罪进程之中的空间。在改革开放后至2001年间的二十多年里,一方面,当时的国家面临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又一次犯罪**;另一方面,出于对国家专门力量打击犯罪效能的充分信任,这一阶段中,打击犯罪的进程基本上就是国家专门力量以专项行动治理犯罪的过程。无论是自1983年开始,直至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三次(1983年、1996年、2001年)大规模“严打”,还是贯穿此间的,针对具体犯罪类型的若干专项打击行动(如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卖**嫖娼犯罪的专项行动,打击“六害犯罪”的专项行动,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行动,打击制作、贩卖、传播**、反动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犯罪专项行动,打击增值税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等),都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可见,当主要依靠带有高度封闭性的国家专门力量的专项行动来推动犯罪治理时,无疑会挤压民间社会参与打击犯罪的空间,这成为民间社会在这一时期疏离于刑事政策体系之外的又一原因。
最后,这一时期在打击犯罪的国家专业力量的受重视度不断提升之后,其自身建设力度不断增强,逐渐在公众中形成了专门机构打击犯罪的“全能化”形象,从而无形中淡化了民众对打击犯罪的参与意识。在改革开放以后的新时期里,由于地位及效能受到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国家反犯罪专门力量的建设得以加强。随着“科技强警”口号的提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物质技术装备不断更新(国内一些城市公安局甚至配备直升机以增强处置突发犯罪的反应、打击能力[25]);同时,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各种新型机制(如“110”报警服务台、网上追逃、各警种联动)也不断产生和施行,这些机制在不断提高警方反犯罪能力的同时,也在无形中使社会公众逐渐形成了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全能化的形象。与此同时,民众也相应地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产生了职责“专属化”的认识,即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认识由“责无旁贷”演变为“非其莫属”。[26]这样一来,就会导致民众对国家打击犯罪专业力量的依赖性不断增强,而民众参与到打击犯罪进程之中的自觉性和自主性势必不断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