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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民营企业犯罪——基于社会变迁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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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对中国经济的贡献在不断增长,这是有目共睹的。首先,从整体表现上来看,根据2008年的统计,民营企业占中国法人企业数量的60%以上,解决了80%以上的新增非农就业人口,拥有66%的专利、74%的技术创新以及82%的新产品开发……从1978年到1998年,中国的集体工业年均增速为19.5%,城乡个体工业年均增速为56.5%,三资和股份制工业年均增速为46.3%。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年均增速仅为7.5%,1996年亏损18亿元,1997年亏损293亿元人民币,1998年国企亏损550亿元人民币,1999年上半年国企实现盈利99.6亿元人民币,同时亏损535.6亿元人民币,净亏损高达436亿元人民币。2001—2008年,考虑到各种财政补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为-6.2%。[1]其次,从核心领域来看,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的数据显示,2009年,在国有经济长期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工业领域,民营企业达到256031家,工业总产值162026.18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9677.69亿元人民币,从业人员2973.84万人,分别是国有工业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12.48倍、1.11倍、1.04倍、1.65倍。[2]考虑到中国的民营企业在其他产业一直占据着相当稳定的优势地位,民营企业已经超越国有企业成为中国市场最有活力也最为重要的因素。然而,与民营企业地位、贡献同样获得了迅速增长的还有民营企业的犯罪问题,尤其大量以钱买权的贿赂犯罪、以黑道替代政府的涉黑犯罪充斥其中,显赫一时的民营企业家纷纷落马,沦为“阶下囚”,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形象,还严重影响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改革。因此,研究中国民营企业犯罪,剖析有关犯罪的本质和原因,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对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法治国家的推进也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