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著名法学家马克·安塞尔将刑事政策视为“观察的科学”与“组织反犯罪斗争的艺术与战略”。他的门徒继承和发扬了这个概念,如克里斯蒂娜·拉塞杰教授在她所著的《刑事政策学》一书中就认为:“刑事政策一方面是对犯罪这一城邦内部的特殊事物的分析与认识,另一方面是用来解决犯罪行为或越轨行为所带来的系列问题的战略。”[1]可见,刑事政策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认识层面,刑事政策是对犯罪现象以及打击犯罪的方法举措(包括国家的也包括社会的,包括刑法的也包括其他法律的)进行综合观察与分析后的结论,包括犯罪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和各项举措的优劣及适用方法等;二是决策层面,在观察研究的基础上,刑事政策的制定者要完成对各项方法措施的选择与配置,提出旨在打击和预防犯罪和越轨行为的战略与对策。[2]当然,这里所说的战略和对策包括刑法上的,但不仅限于此。
刑事政策具有极强的批判性,首当其冲的就是对现存的与犯罪作斗争的刑法制度进行批判研究,而不拘泥于对现行刑法的规范研究和机械解释。有学者发出质疑的声音,与刑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相比,刑事政策学可谓是后生小辈,其何以能够批判刑法学这个“老大哥”呢?刑事政策学的批判理性又源于何处?
刑事政策的批判性源自公共政策批判理论。公共政策的批判理论,一方面,作为一种方法论,在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卡尔·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精神,公共政策批判始终为公共理性的福利追求保留了相当的地位。刑事政策,不管是作为批判刑法学还是作为批判犯罪学,从新旧派的论辩到社会防卫主义的构建,都具有突出的批判理性和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