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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立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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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颁行与实施直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体现民众的根本利益,顺应法治时代的发展潮流,符合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大国形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地位和影响不断提高,而剧烈的社会转型必然伴随犯罪浪潮的到来,面对这种局面,党和政府一度选择用“严刑峻罚”来控制犯罪,但我国犯罪的绝对量却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同时也为我国的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美好的愿望落空后,公权行使者开始反思现有的应对策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新时期的主要政治任务,刑事政策与建设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重要、基本层面——解决社会矛盾关系冲突中比较严重、激烈的那一个层面的社会问题。[1]随着反思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推进,党和政府理性借鉴了西方国家“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的成功经验,在继承和发扬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何谓宽严相济?学界关于宽严相济的确切内涵表述略有区别,但总体趋同。关于宽严相济的经典表述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2]。具体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区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给予不同的刑罚处置,即对于严重犯罪,则应从严处罚,对于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小和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则应从宽处罚;其二,“宽”与“严”的区分并非绝对与僵化的,而是协同共“济”的,换言之,即使是犯罪罪行严重,但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则该从宽处罚,而即使罪行较轻,但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则该从严处罚;其三,在司法操作层面,无论对犯罪人趋“宽”或趋“严”的程度都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充分考虑一定时期的社会情况,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