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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表情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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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艺术的本性、根源角度讲,一切艺术都是表情的艺术。但是,这里所谓的“表情艺术”主要指音乐与舞蹈两种艺术形式。这是因为,尽管所有艺术都蕴含着艺术家主体性的情感,但只有音乐和舞蹈,它们直接将这种主体情思“身体化”,作为形式的身体语言与作为内容的思想情感实现了“在场性”的高度统一。因此,我们仅以“表情艺术”的狭义来指称音乐和舞蹈艺术。

一、音乐艺术

音乐(music)指以人声或乐器为材料,通过有组织的乐音来创造情境,直接抒发感情、反映生活的表情艺术。音乐的基本语言是节奏、旋律、和声、复调等,总之要发声,是一种典型的“以声(音响)表情(情感)”的艺术。

作为音响的艺术,音乐使用的材料是由物体振动所发出的音响,因此其只能诉诸听觉。但是,作为艺术,音乐所需的不是一般的自然音响,而是具有确定音高的符合规范的“乐音”。而所谓“音高”是指由振动频率决定的声音听觉属性。音高有低、中、高之分,且有一定的表现力,如低音深厚、沉重,中音宽广、温和;高音明亮、轻快等。不同的音高与音长组合,构成音乐中最具表现力的旋律。与之相关,音乐中还有所谓的音强与音色。“音强”指的是由振动幅度决定的声音听觉属性。音强变化是音乐表现丰富性的重要因素,旋律完全相同的音乐,以不同的音强演奏就会获得表现性的变化,而没有强弱变化的音乐听上去枯燥、平淡,很难谈得上表现力。“音色”即声音的色彩,是不同人声、乐器及其组合在音响上的特色。音色由构成发声体的材料决定,通过音色对比和变化,同样可以丰富和加强音乐的表现力。

作为时间的艺术,音乐具有明显的动态流动性。可以说,音乐之所以能够对人的情感进行表现,并对客观的事物予以描绘,都是基于其动态特征。比如,音乐善于表现人的情感,是由于人的感情的情绪变化能引起人的肌体内部的各种生理变化,而这些变化都呈现为一定的运动形态。它和音乐的运动形态一样,存在着高低的起伏、节奏的张弛、力度的强弱、色彩的浓淡等,格式塔心理学把这种完形性叫做“同构关系”。正是这种“同构关系”,为音乐表达人的情感提供了可能性。例如悲痛至极的管子曲《江河水》、深沉抑郁的二胡曲《病中吟》、欢快喜庆的古筝曲《闹元宵》、优美抒情的管弦乐《春江花月夜》等,之所以能把不同情境下的诸种情感表现得深刻而细腻,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乐曲出色运用了音乐与情感之间的动态“同构关系”,从而呈现一种动态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