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里,我们分别介绍了迄今已有的主要艺术种类与形式。从中可以看到,在“艺术”这个共名之下,人类发展出诸多与自身感知觉、性情、趣味相适应的独特领域,并形成了各自的特征。而我们在欣赏这些艺术形式时,通常能将对其特征的认知内化为一种“无意识”,自如地实现在各门艺术间的心态转换。比如,分别观赏同一题材的纪录片与传记故事片,我们会自觉地把前者的内容当做是历史的真实,而对后者的关心则集中于作品表现力和对“人性”的思考。很显然,在观赏者和不同的艺术样式之间存在着某种默契,而也正是这种默契将观赏者引向不同的审美判断与认知目的。进而言之,在艺术与非艺术之间,人们同样有一种标准或“自由转换”的东西维系着群体性的默契。譬如一个“话痨”,喜欢逢人就说、高谈阔论,这样的人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不得大伙待见;可是如果他是站在话剧舞台上,我们便非但不会厌恶他的造作,反而是点头称许,并细致琢磨这话里话外或许还有什么深意。可见艺术与说话语境、默契关系直接相关。再举一例说,当我们在湖滨公园看到一把金属椅子,我们很自然认为这就是一个便民设施,尽管它的形貌不同寻常;而当看到椅子边有个铭牌,铭牌上刻有某位著名艺术家的名字,譬如“亨利·摩尔”(图4-1),我们立即会把它看做是一件现代雕塑艺术品。这是一件很吊诡的事情:不管对象是艺术品还是生活品,也不论大家彼此的认知、性情或趣味有何差异,仿佛我们对艺术的内涵、标准、价值具有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先天共通感”。窃以为,这种所谓的“先天共通感”其实并不神秘,它关涉的是艺术自律属性之外的他律性问题,即艺术的文化维度问题,具体说就是艺术在社会文化结构中如何定位、艺术有何价值功能使其在社会文化中如此重要、艺术对于现实人生的优化与美化究竟能起怎样的作用,如此等等。类似这些艺术中的文化问题,将是本章探讨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