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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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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创作的产物即艺术作品。相对于艺术创作主体——艺术家而言,艺术作品构成艺术创作的客体,是艺术家体验生活、擘画意象而得的具体物化形态。艺术作品是全部艺术活动最直接的事实表现,没有艺术作品,就无法确证艺术活动。因为艺术活动在很长的时间过程中都只是“不可见”的心理事实,有了艺术作品,这种“不可见”的心理事实才可能被感受得到,才有可能通过作品的呈现被理解和阐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外艺术史、艺术理论史一直都将艺术作品视为艺术活动的中心环节,从而给予了它充分的关注。

在上一节的探讨中我们已经提及,艺术作品事实上是一个整体性的“艺象”体系。“艺术通过一个完整体向世界说话。”[1]当一件艺术作品摆在受众(读者、观众、听众)面前的时候,它所呈现的是一个具体、生动、完整的“艺象”图示,而受众对一件艺术作品(如一篇小说、一部电影、一首乐曲)作出反应时,他也是把它当成一个审美性、观念性、整体性的“艺象”图示来接受的。可以说,作为一种具有整一特点的物态化“意象”,“艺象”是艺术作品的基本存在形态,有关艺术作品的重要问题,都可以围绕“艺象”这一关键词找到合理的解说。

一、“言”与“意”

艺术作品的第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艺术作品的一般构成,即艺术作品由哪几个基本的层次方面构成,艺术作品是如何存在于这些层次之中的,艺术的意义怎样从这些层次中得以产生和实现?严格说来,这一问题没有大一统的答案,因为各门艺术都有各自特定的结构方式、物质载体和艺术技巧,并且造成艺术作品结构方式差异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物质的或技术的,也有历史的和文化的。不过相对来讲,作为审美对象,各种艺术作品还是存在诸多共通性,大体上能够划分出基本的层次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