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绪论中梳理艺术概念的中西发展演变,不难发现,今天我们使用的“艺术”其实是一个复数、共名词汇(Arts),它囊括了建筑、雕塑、绘画、音乐、舞蹈、诗歌、电影、电视等已经被认可的老牌的艺术形式或门类(Art),并且还将不断吸纳因技术革新、时代趣味变迁所催生的异质性事物。在这个大家族中,各个门类艺术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如果说自艺术伊始诗乐舞便是“三位一体”的话,那么现代影视艺术与之几乎不发生关系;而如果说诗歌与绘画存在“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内在相通性的话,我们仅仅在中西绘画的内部,似乎都很难找到彼此兼容、通约的点……历史是有规律的,但未必有历史规律。于人性结构尤其是文化心理结构的多数艺术之间存在着历史渊源关系,有某种共性,不过这种共性关系往往只是局部性且不固定的。因此,复数的艺术(Arts)概念就是一种“家族相似”:一个个艺术形式以不同的方式彼此相像,仿佛家族成员间的体形、相貌、眼睛的颜色、步姿、性情等等,并且形成一整套交叉、重叠、不单一、不固定的相似性。[1]
然而,我们还需注意,象棋与围棋虽然是不同的游戏,但却都是棋类游戏;艺术家族的各成员及成员间同样存在着源流赓续、审美特质、类群归宿的谱系[2]关系。在这种条件下,我们可以权宜性地展开艺术的形态分类与分析,其目的就是在学理上实现对艺术“系统树”的合理化配置,继而为艺术实践提供殷鉴。
在中西艺术史上,不少理论家和艺术家都有过对艺术分类原则、标准及其所涉形式、门类的相关探讨。概括起来,代表性的分类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根据艺术的功能作用,将艺术分为“美的艺术”(诗歌、音乐、舞蹈、绘画等)和“实用艺术”(建筑、工艺美术等)。(2)根据艺术作品的存在方式,将艺术分为时间艺术(音乐、文学等)、空间艺术(绘画、雕塑等)和时空艺术(戏剧、影视等)。(3)根据对艺术作品的感知方式,分为视觉艺术(绘画、雕塑等)、听觉艺术(主要是音乐)和视听艺术(戏剧、影视等)。(4)根据艺术作品的物化形式,分为动态艺术(音乐、舞蹈、戏剧、影视等)和静态艺术(绘画、雕塑、建筑、工艺美术等)。以上无论哪种分法,都有其相对性和局限性,毕竟艺术的属性是多元的。有鉴于此,本书亦权宜性地以审美意识物态化的存在方式为标准,将现有的艺术门类分为五个大类,即实用艺术(包括建筑、园林和设计三种)、造型艺术(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和书法四种)、表情艺术(包括音乐和舞蹈两种)、语言艺术(包括诗歌、散文、小说和剧本四种)和综合艺术(包括戏剧、戏曲、电影和电视四种)。接下来的五节,我们就来探讨这五大类所涉及的具体艺术门类及其审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