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了20世纪围绕艺术定义而展开的现代争论后,中外学术界都倾向于认为,不能再按以往形而上学的本质论传统去给艺术下永恒不变的定义了。那种为艺术预先设定来自思辨王国的唯一的终极原因即本质的做法,是徒劳的和不必要的。因为,它不仅不能给人们认识和体验艺术带来多少实际的帮助,反倒阻碍人们去自由地发现艺术的多重奥秘。具体地说就是,那种用某个抽象词语去定义艺术的做法,不能再沿用了。
取而代之,当代中外学者多倾向于认为,不必给艺术下精确的定义。其中也有的认为,可描述艺术的大致特征或特性。英国社会学家维多利亚·亚历山大(Victoria D.Alexander)在《艺术社会学》中就直截了当地认为,“定义通常是用学术的语言限定那些原本直观上就很明白的事物。我不打算给出这样一个可供撰写论文或参加考试时引用的正式定义”。原因在于,“用抽象词汇定义‘艺术’根本就是不可行的。因为,‘艺术是什么’(即便是广义的),是由社会界定的,这意味着它必将受到多种相互冲突的因素的影响”。鉴于艺术是受到“社会”的“多种相互冲突的因素的影响”的产物,因而应当“用更宽广的笔触描绘一幅画卷,来呈现本书要涵盖的多样文化形式”[38]。这样,定义艺术的权利应当还给“社会”的艺术体制。她转而引用并认可社会学家贝克(Howard Becker)从语境出发界定艺术的做法:“我们说的‘艺术’,通常指的是:一件具有审美价值的作品(然而审美价值同样需要界定)、一件受到某种美学思想认可的作品、一件展示在适当地点的作品(在博物馆中悬挂、在音乐会上演奏)。然而,大多数艺术作品,只具有上述部分而不是全部特征。”[39]贝克主张艺术所包含的范畴由社会决定,艺术由构成艺术界的群体界定。贝克和亚历山大都主张,艺术的定义应当符合艺术在艺术界群体中实际被赋予的地位和作用,而左右这一切的正是特定社会的艺术体制或艺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