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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厘清科举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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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国子学与科举,同属国家选举制度。国子学以人才储养为主,选贡为辅,科举则是国家选拔人才的最高典礼,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出身科举而又亲任国子学官的吴师道,关注国子学与科举制度,是很自然的。

科举的实行虽然体现了元朝在汉化方面的很大进步,扩大了汉族士人的入仕途径,但民族等级差别在科举制中仍然异常突出。四等人制原是元朝的政治特点,也是蒙古族统治的基础,反映在科举中,则表现为科举程式的等级规定。以蒙古、色目人为一等级,汉人、南人为另一等级,二者分卷考试,在考试场次、试题范围、答卷难度及取士名额上都有很大差异。考试场次,前者乡试、会试都只考两场,第一场经学,第二场策试;后者要考三场,增加词赋一场。考试范围,前者经学只考《四书》,策试只考时务策;后者则经学加试《五经》,策试扩大到经史策。答卷难度,前者《四书》经问五条,只要求据《章句集注》作答,实际仍是记诵之学;后者引据朱注外,还要“以己意结之”,且有“三百字以上”的篇幅要求,《五经》义更需“五百字以上”。策问的字数要求,也是前者五百字以上,后者则需一千字以上。至于取士的名额:“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人。”[1]虽然四等人相同,但考虑到总人口的巨大差异,对蒙古、色目人无疑有极大的优惠。

不单科举制,这种民族等级制度在国子学也有充分体现。如国学生员的名额,至元二十四年初立时规定,生员二百名,蒙古占一半,色目、汉人共占另一半。元贞、大德以后,生员的比例有所变化,汉人生员逐渐增加,到延祐时似已占到一半。延祐二年《国子学贡试法》规定:每年从国学中考选高等生员40名,其中“蒙古、色目各十名,汉人二十名”,[2]可反映当时生员的实际比例。至正五年(1345),国子祭酒苏天爵奏请在延祐二年生员400名的基础上,再“增添生员一百名,内蒙古、色目五十员,汉人五十员”,[3]证实这个比例一直维持到元末。至于南人,则一直被排除于国学正式生员之外,虽然也有少数入读国学,但主要是在国子监、学及中央朝廷任职的南人官员子弟,[4]而且人数极少。虞集即云:至正初年,“成均弟子员常五百六十人,江南之士在列者数人耳。”[5]说明直至元末,国学生员中始终没有南人的正式员额。[6]国子学的课程设置与升等、私试规则,对蒙古、色目与汉族生员,亦有不同的等级规定。国子学的贡士制度,同样依不同人等各有名额。大德八年(1304)始定国学贡士制度,蒙古、色目、汉人各占1/3。延祐贡试法规定,每年通过国子学私试,从四百生员中选拔高等生员40人,蒙古、色目各10名,汉人20名,似乎对后者略有优惠。然而,再经公试选取贡士6名,还是三种人各2名。至正恢复科举后,国子学贡士考试与科举制并轨,依然是每届蒙古、色目各取6名,汉人、南人共取6名,而且授予的官阶亦有等差:蒙古人从六品出身,色目人正七品出身,汉人、南人从七品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