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特质论是最有代表性的人格理论之一,特质论的基本假设是:人格心理学是研究个体差异的心理学,个体差异非常复杂,人与人的差异是由每个人在不同程度上所具有的种类广泛而相对稳定的人格特质所决定的。人格特质理论起源于美国,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和卡特尔。奥尔波特认为,特质是一种神经心理结构,具有使多种刺激在功能上等同的能力,并有引起和导致同等形式的适应行为和表情行为的功能。特质具有动力性、跨情境性和稳定持久性,个体的差异不是体现在特质的种类,而是体现在每种特质在个体身上表现程度的不同,从而构成了个体独有的人格系统。研究者对人格特质论的发展做过梳理,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三因素论、五因素论和七因素论(冯珍, 2013;彭聃龄, 2001),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奥尔波特的人格特质论
奥尔波特将特质分为共同特质(common traits)和个人特质(personal traits)。共同特质是人所共有的一些特质,所有人都具有这些特质,人与人之间都可以在这些特质上分别加以比较,如内倾性,任何人都具有这一特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个人特质是个人所特有的,代表着个人独特的行为倾向。奥尔波特认为,并非所有的个人特质都对人格起同样的作用。于是,他又将特质区分为首要特质(cardinal trait)、中心特质(central trait)和次要特质(secondary trait)。首要特质是指个人生活中具有渗透性且占据优势的特质。中心特质是指渗透性稍差一些,但仍具有相当概括性的重要特质。次要特质是指不甚明显,一致性和概括性都较差的人格特质。
(二)卡特尔的特质因素论
卡特尔认为,特质是指人在不同时间和情境中都保持的某种行为形式和一致性。这种人格结构可由个体表现在外的行为而推知。他将人格特质分为表面特质(surface trait)和根源特质(source trait)。表面特质是指看上去是关联的特征或行为,而根源特质是指行为之间成为一种关联,会一起变动,从而成为单一的、独立的人格维度。卡特尔采用因素分析法对人格特质进行了研究,得出了16个根源特质:乐群、聪慧、稳定、恃强、兴奋、有恒、敢为、敏感、怀疑、幻想、世故、忧虑、实验、独立、自律和紧张,编制了著名的16种人格因素调查表(16PF)。16PF现在广泛地运用于职业等相关人格研究和社会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