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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材的文学本质特征论与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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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扬的领导下,以群和蔡仪分别担任主编,汇集了一大批专家、学者,成立了两个文学理论教材编写组,新教材的编写工作全面启动。不久,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出版(1961年成稿,1963、1964年分上、下册出版)、蔡仪的《文学概论》(讨论稿,1963年完成)两部统编教材诞生。

以群本的绪论和蔡仪本的第一章,在界定文学的本质时,所提出的文学观念是基本一致的。他们都认为文学是社会意识形态。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在讲到文学性质时候,首先肯定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这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其次,又说明了这种社会意识如何又演变为“社会意识形态”:“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他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因此,他的思想情感,他对于周围世界的反映,不能不受到社会发展、受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制约,具有一定的社会性。换句话说,文学艺术同哲学、科学一样,从本质上看,都是社会意识。”接着教材在引了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演说那段最著名的话后,指出:“人类社会的一切精神活动的产物,包括政治、法律的观点以及宗教、道德、哲学、科学和文学艺术,等等,统称之为社会意识形态。文学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而社会意识形态又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上层建筑最终为经济基础所决定,而又反转过来为基础服务,对基础发生反作用。”[1]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对于为什么文学是“特殊的意识形态”则主要通过生活是文学的源泉、文学反映生活的角度加以论述。具体说法略虽略有差异,前者为“社会意识形态”,后者为“特殊的意识形态”。这里需要评述的是,两部教材都把文学看成是“意识形态”,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于文学的规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2]马克思的这段话明确把“艺术的”与“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哲学的”相并列,说明这些精神领域的部门,不论是理性的观点还是感性的情感与形象,都是“意识形态”的某种形式。应该说这两部教材都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来确定文学在社会结构中地位,并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文学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