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是审美反映,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个学说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呢?它们在理论上具有什么特点呢?根据笔者的理解,有这样几点。
(一)“文学审美反映”论和“审美意识形态”的整一性
“文学审美反映”论和“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不是“审美”加“反映”,不是“审美”加“意识形态”,它们是一个具有单独的词的性质的词组,不是审美与反映、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它们本身是一个有机的理论形态,是一个整体的命题,不应该把它切割为“审美”与“反映”,“审美”与“意识形态”两部分。“审美”不是纯粹的形式,是有诗意内容的;“反映”、“意识形态”也不是单纯的思想,它是具体的、有形式的。正如布罗夫所说,不存在抽象的“意识形态”的实体,他说:
“纯”意识形态原则上是不存在的。意识形态只有在各种具体的表现中——作为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才会现实地存在。[1]
这种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不但是正确的,而且是极有意义的。可惜布罗夫对这个问题未能展开论述。不过我们如果细细体会的话,其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意识形态都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通常我们所说的“意识形态”只是对具体的意识形态的抽象和概括,那种无所不在的一般的“意识形态”是不存在的。意识形态只存在于它的具体的形态中,如上面所说的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就是这些具体的形态。没有一种超越于这些具体形态的所谓一般的意识形态。第二,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具体形态的意识形态——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系统。哲学意识形态不是“哲学”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政治意识形态也不是“政治”与“意识形态”的机械拼凑……当然,所有这些形态的意识形态有它们的共性,即它们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但不同的意识形态反映的对象是不同的。哲学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生活的总体的根本性的反映,着重回答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关系何者为根基的问题。政治意识形态一般而言是反映社会生活中不同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冲突与妥协问题。法意识形态则是对于社会生活中统治集团按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所反映出来的思想领域……审美意识形态一般而言是对于社会中人的情感生活领域的审美反映。意识形态的不同形态的对象的差异,也导致它们的形式上的差异。这样不同形态的意识形态有自己独特的内容与形式,并形成了各自独立的完整的思想领域。自然,各个形态的意识形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但又相互独立。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领域,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来说,的确有靠得近与远的区别,但它们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它们之间并不存在谁为谁服务的问题。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不可避免的,但不存在谁控制谁的关系。例如,审美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关系,并不总是顺从的关系,相反,审美意识形态对政治意识形态的“规劝”、“监督”、“训斥”等,却是十分正常和合理的。例如,西方的浪漫主义和批判现实主义,总的说来是对于资本主义政治秩序的不满,是对资本主义政治意识形态主导下人性的丧失、人的异化、人的悲惨生存状况以及非人生活环境等,进行“诗意的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审美意识形态自身形成一个独特的思想系统,它的整体性也就充分显现出来。因此,文学艺术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中一个具体的种类,它与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有联系,但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简单的谁为谁服务的问题。像过去那样把文学等同于政治、把文学问题等同于政治问题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神的。80年代学术界提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审美反映”论等,也就不是简单地把“审美”和“意识形态”嫁接起来,更不是什么权宜之计,而是根植于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理论建树。当然,我们强调各种意识形态之间的独立性和平等性,不是绝对的。在某个特殊时刻,如在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提出文艺“武器”论、“军队”论、文艺为政治服务论,这是非常时期特殊的理论要求,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在常态时期,各种意识形态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文学审美反映”论也应作如上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