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10月28日,社教社理事会第10次会议召开,就第三届年会交代民众学校课程标准草案之事讨论,决议“将大会交下之民众学校课程标准草案交原起草委员会,限期召集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常务理事呈请教育部公布施行”。[77]会后,社教社常务理事将《民众学校课程标准草案》呈递教育部后,呈文中称:“民校课程各地皆无标准,一切科目,多凭各校自主拟定,教学上固感困难,实际效果,亦不甚显著。本社有鉴于此,爰分请国内民教课程专家研讨各种客观条件,经二年之久,拟定民众学校课程标准草案,呈请教育部采择施行。”
呈件均悉。查原呈草案,大致向无不合,惟实际是否完善适用,尚待研究实验。兹将原草案修正另印,发饬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就所属各民众学校,制定较为优良之五校至十校,按照标准草案,先行试用一年,充分研究实验,俟期满后,汇齐试用各校意见,开具详细报告,呈备参考。业经明令通饬遵照,仰即知照。[78]
1935年3月,教育部以第3830号批示,将其颁布全国“修正试用”,通令各省市就所属民校中指定较为优良的五至十校先行试用,“期以一年为期,以求得一个比较可靠的结果,藉作修正订定正式课程标准之重要参考”[79]。按照教育部饬令,各省市各自选择合格民众学校进行实验事业,并将实验结果汇总上报教育部审核。以江苏俞塘省立民众教育馆实验民众学校实验结果为例,“本馆为实验教育部颁布之‘民众学校课程标准草案’起见,于二十四年度起,在东公园民众学校开始实验,一年来共办理初级两期。……至于课程方面,均依照部颁课程标准办理”。其实验意见如下:
1.受教时间太短:按课程标准,民校课程有国语算术(包括珠算笔算)乐歌体育等,其时间分配比例,较之十八年颁布之民众学校办法大纲,已进步不少。然犹感时间不敷分配之困难,故无论国语、算术、乐歌,均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教完,而以国语一科尤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