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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以法为教:法家学术与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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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家的缘起

图4-5-1 韩非子像

法家是中国先秦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法家的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战国末期的韩非则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的代表著作是《管子》(作者有多人,系战国至汉代间人假托管仲之名而编撰的,共86篇,现存76篇)、《商君书》及《韩非子》等。作为一个学术派别,法家成员构成复杂,其具体观点不尽相同,但都主张以“法”治国。也就是说,法治观念是法家作为一个学派的核心思想标志。应该指出的是,法家在整个先秦时期虽是一个事实存在,但其内部成员之间并不像儒家、墨家等其他学派那样,相互间没有明显的学术师承关系或者积极的学术交往与探讨。法家作为学术派别意义上的概念,至西汉初年才正式由史学家、思想家司马谈首次命名。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对阴阳、儒、墨、名、法、道等六家先秦时期的学说进行了概括,就各家的特点、得失进行了富有卓识的评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后人谈论法家,都由司马谈的说法展开。

和先秦其他诸子的产生情况一样,法家的出现和最终形成有它具体学术渊源和社会政治背景。从学术渊源上看,一般认为法家出于主管刑狱的“理官”,班固《汉书·艺文志》中最早明确提出此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理官之职,春秋时期开始常设,是专职的司法官,他们专职研究刑律并运用于实践,为后来法家学说的产生创造了学理上的前提条件。不过,法家产生的真正原因,还在于春秋战国时期具体社会历史背景的影响。我们知道,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农业生产的变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西周以来实行的一直是井田制,这种农业生产制度是周朝统治者推行礼乐治国策略的经济基础和保证。但是自西周后期开始,周王室统治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就开始动摇。春秋中后期,随着铁制农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牛耕开始普遍推广,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因此,大量荒田被开发出来,在公田(即井田)之外形成“私田”,井田制逐渐趋于瓦解。到了战国时期,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最终完全代替了原来井田制下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据了农业生产的主导地位。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社会结构和政治模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井田制的瓦解决定了宗法分封制也无法继续施行,周王室失去了节制天下的力量,王权旁落,诸侯异政,大夫擅权,形成了儒家学者口中“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在政治制度上,西周之后以德使民、以礼治天下的施政策略走向失败。在“礼治”对社会治乱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另寻其他的方式和途径。同时,新兴经济、政治力量获得政权后,着力巩固自己的统治,也要求寻找新的统治方针。所以,从春秋后期开始,为了满足新兴经济、政治力量的要求,解决新的社会状况下的诸种难题,诸侯国中出现了一股改革、变法的热潮,以法治国成为当时主政者的选择。一大批有经验、有理想的政治家,比如最早的子产、管仲到稍后的吴起、商鞅等,通过变法,以图富国强兵,在诸侯混战中保存国体,并发展壮大。在变法改革的运动中,制定成文法是各位改革家首先而且是必然的一步。因此,随着变法的展开,在当时便形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郑国、晋国相继“铸刑书”、“铸刑鼎”,赵国颁布了《国律》,魏国有《大府之宪》,楚国则有《宪令》,秦国有《秦律》,如此等等。这些成文法和变法者的许多具体施政措施一起,成为法家早期思想观念的体现,并成为法家思想后来能够在学理上进行总结、提高的基础,也是韩非子这样的法家集大成者能够出现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