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以政教合一为其理论基础,从总体上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察举制和科举制。察举制自汉代开始施行,注重推荐考察;科举制至隋唐而完成,重在因试取人。这两种选官制度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察举制中也有考试因素,而科举制中也蕴含着荐举成分。
一、察举制的产生及其发展
在汉代察举制建立之前,选官制度经历了传说的原始氏族社会的“禅让”,夏、商、周三代的“世卿世禄制”和战国时期六国的“养士之风”及秦国的“客卿制”四个阶段。
所谓“禅让”,指的是唐尧让位于虞舜、虞舜让位于夏禹的故事。据《尚书·舜典》,尧考察鲧,四岳认为“试可乃已”;四岳推举舜,尧说“我其试哉”,且召舜曰“格汝舜,询事考言,乃言底可绩”。这段记载说明,禅让的实质是借考绩的形式以让贤。
夏、商两朝,基本上是贵族世袭制,谈不上选拔。西周选制在世卿制度的基础上略有变化,增加了升学选士与任官贡士两种形式。升学选士是由国学入仕的一种制度,见于《礼记·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一些德行优异之士被乡大夫举荐给司徒,经考核选入国学深造,学有所成后任用为官。任官贡士是按照“乡三物”的标准选贤任能的制度。所谓“乡三物”,即六德(智、仁、圣、义、忠、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周礼·地官·大司徒》)。这种选制三年举行一次,由天子“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周礼·地官·乡大夫》)。通过考核的人再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后,方才可以正式授予官职。这种从选士考察到授官的整个程序比较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