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有资产必须加快由企业形态转化为其他形态。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有企业在近期乃至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大量存在,而且,国有资产形态转化本身也是需要管理和规划的工作,因此,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刻不容缓。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国有资产的所有制形式,另一个是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同时,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中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新生的和比较重要的角色,我们将之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的讨论。
1.国有资产的所有制形式
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所有制形式是中央所有,分级管理。这种所有制形式将所有权与管理权人为地割裂为两个部分,产生了很多问题。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对于某个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已经谈妥了价钱,准备把它卖掉,而中央部委却不同意,因为它才是所有者。我国国有资产数量众多,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状况千差万别,这样仅仅由中央一家所有统一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其实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们认为比较恰当的方式是建立分级所有,或者中央委托地方所有的国有资产所有制形式。划分原则是:由中央财政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为中央政府所有;由省级财政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为省级政府所有;市、县、乡级以此类推。初始投资较为复杂难以认定的国有资产,由上一级政府根据其规模影响、所在地等因素指定适当的所有者。每一级政府对于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具有完整的所有权,包括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国有资产分级所有,也是国外的普遍做法。如美国的土地除私有的部分外,就分别有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市政府所有的土地等。可见,国有资产的分级所有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