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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速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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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需要做的工作主要就是建立法治社会。从协调利益群体关系的角度出发,主要是在法律承认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进行协调。立法的方向,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充实我国的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首先是进一步充实我国的法制体系。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制体系,到目前为止,仅仅经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以现行的法制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处于缺失的状态,比如物权法和反垄断法等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都还没有颁布。最近讨论的比较多的反垄断法草案,实际上在1994年就已经被列入立法规划,但主要由于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是否纳入反垄断法这一关键问题而长期难产。再比如前面提到的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虽然对宪法做了修改,承认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将非公经济的法律保护重点放在民法上还是不够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法律上的歧视效应,使非公经济得不到完整的法律保护。因此,必须从完善新生代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出发,进一步充实刑法和民法体系。总的来说,要进一步充实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是加强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新经济现象的不断出现,国家颁布了很多临时性、过渡性的法律法规,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很多法律法规都需要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就修订了三次,最近的一次是2005年8月,将起征点从800元上调至1 500元,同时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目前还有许多的法律,都需要做类似的调整。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问题,就是近期各界关注的焦点。在原有的内外资区别所得税的情况下,外资的名义税负是15%,实际税负是11%;内资的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是23%。仅税负一项,内资企业就比外资企业高出一倍以上,还不包括外资在税基方面所拥有的巨大优势。这样的一种政策,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置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之下,实际上是对内资企业的一种歧视,所以内外资税法的统一是势在必行的,必须通过“两法合并”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