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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公有经济发展与财产制度改革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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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经济在中国三十年的巨大发展,使得中国形成了包括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内的混合经济体制。如何评价这种财产制度?人们通常的讲法是: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这种提法是人们对我国目前的财产制度的一个较为经典的概括,也是较为流行的提法,而且人们也认为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一个最基本要点。这个提法在十余年前是符合我国所有制体制的现实状况的,但现在似乎与现实情况完全脱节。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当我们判断某种经济成分是否在社会所有制体系中占主体地位的时候,主要是看该种经济成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二是对就业的贡献,三是对税收的贡献,四是对技术进步的贡献。只有当一种经济成分在上述四个方面的贡献上都占主体地位时,才能说该种经济成分在所有体制中占主体地位。但是当我们用这四个方面的指标体系分析我国现有公有经济时,发现它并没有在这四个方面的贡献中占主体地位。

第一,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上看。我们分析了2005年以来的有关GDP增长的相关资料,发现个体私营经济占GDP的比重已达到45%以上,外资(包括我国港澳台的资本)占GDP比重已达15%,两者相加已占GDP比重的60%以上,因而公有经济对GDP的贡献似乎并不占主体地位,因为它已降至40%以下。如果考虑到我国不少国有控股企业中存在大量非公有股份,那么公有经济对GDP的贡献就实际上还要少于这个比例,因而公有经济在经济增长的贡献上并不占主体地位。在GDP的统计上,人们认为收入法可能更为确切一些,但在我国目前的收入统计上,对非公有经济的统计往往会出现疏漏和“逃漏”。因而若考虑这种情况,非公有经济对GDP的贡献可能还要大。所以公有制经济在GDP贡献上的主体地位实际上已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