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三节 逆势而行,革除“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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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知县,县里的其他官吏也都有自己的“常例”。比如县丞主簿是“夏绢银八十两。夏样绢四匹。农桑样绢二匹。农桑绢银五两。秋粮长银一十两。……”[1]收入大体是县令的五分之二左右。典史也有“出外里长供给并店钱人情纱绢书帕”[2]等项。

除了官员,县政府里还有一种角色,叫“书吏”。传统时代,中央政府设有六部,地方各级政府也对应设有“六房”。大体而言,县里的六房相当于今天各地县政府下属的“局”或者“科”。“书吏”也就是县政府的普通办公人员。除此之外,还有一类人就是大家熟悉的“衙役”。就连他们也都各有各的“常例”收入,而且收入还不低。这是因为科举时代,进士和举人们并无任何专业知识,很多公事都交给书吏和衙役去处理。这些人是县级政府的具体办事人员,也是专制权力的终端,他们每天都与百姓打交道。知县没干几年就要调走,但是他们却长期在本地工作,更加了解地方民情。刚到任的官员不得不高度依靠这些人,于是他们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就可以“轻重高下,悉出其手”[3],得以营私的手段很多。

大明王朝后期的腐败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腐败侵蚀到社会机体的每一个细胞之上。上至皇帝为了自己的私库加收矿捐,下到小小的衙役通过把持官府家资上万。居官如同贸易,读书只为敲门。办一件事需要多少贿赂,有公开的明码标价,“权门之利害如响,富室之贿赂通神,钝口夺于佞词,人命轻于酷吏”(《明世宗实录》卷一五三)。

社会的精神支柱已经垮塌,礼崩乐坏,物欲横流,人们在末世气息中肆无忌惮地放纵自己的欲望。

在早年读书的时候,海瑞就多次在作文中叹息:“纷纷世态,其不当予心有日矣!”[4]他感叹这个世界,实在是太不称他的心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