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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关于焦虑与罪疚的理论(1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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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反复指出,抑郁焦虑和被害焦虑之间的区别是建立在一个有限的概念上,但是在精神分析的实践中,许多分析师都发现区分这两者有助于了解与阐明情绪的状况。现在我提供一个例子,它显示了在分析抑郁病人时,我们可能会遭遇到的典型情况。在一个特定的治疗时段里,病人可能因为无法修复感觉上是他所造成的伤害,而遭受强烈的罪恶感与沮丧感的折磨,因而发生了一个戏剧性的改变:这个病人突然带出了被害的内容,他指控分析师分析这件事,除了是她受伤之外,什么帮助也没有,并且抱怨先前受到的挫折。促成这个改变的过程,可以总结如下:被害焦虑已经占了优势,罪疚感消退,同时对客体的爱似乎也已经消失了。在这种情绪状态下,客体就变成坏的、不能被爱的,因此将破坏冲动朝向它似乎也就是合理的。这意味着,为了逃避罪恶感与沮丧感带来的压迫性负担,被害焦虑与防御已经被增强了。当然,在许多案例中,患者可能同时显示罪疚感与相当多的被害焦虑,而转变到以被害焦虑为主的过程,并非总是看起来像我刚刚描述的情况那么戏剧化。但是,在每一个此类案例中,区分被害焦虑与抑郁焦虑,都有助于理解我们试图分析的一些过程。

对于抑郁焦虑、罪疚感与修复,以及被害焦虑与此焦虑的防御,在这两者之间所作的概念性区别,不仅在分析工作上证实是有帮助的,还有更广泛的含义。它说明了许多与人类情绪及行为有关的问题[24],我发现这个概念对于“儿童的观察与了解”这个特殊领域,具有启发作用。

在此,我要对我在本节所提出的焦虑与抑郁之间的关系,简短地进行理论上的总结:罪疚感和焦虑(更确切地说,是与其特定的焦虑形式——抑郁焦虑)是密不可分的,它导致了修复倾向,并且发生在生命的最初几个月中,它还和最早阶段的超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