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既已通过前面的讨论对梦的工作有所了解,不免会想,梦的工作是一种十分奇特的精神过程,而且就我们所知,还没有什么过程与之相类似。于是,我们似乎将过去对梦的惊奇全部转移到梦的工作上。然而事实上,梦的工作只是我们对一系列精神过程的初步发现,这些过程产生着癔症症状、恐怖症、强迫症以及妄想等。对这些精神过程而言,凝缩作用,尤其是移置作用,也构成了它们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向图像形式的转换仍然是梦的工作所独有的特征。如果这一解释置梦于一个独立的系列而与精神疾病所产生的其他结构相并列,那么我们就更有必要去发现诸如梦的形成这类过程的主要决定条件了。如果说,无论是睡眠状态还是疾病状态,都不属于这些决定条件,那么我们不免会感到惊讶。正常人日常生活的全部现象,如遗忘、口误、笨拙动作以及某一特殊类型的错误等,其产生的精神机制均与梦及癔症等其他症状的机制完全相类似。
问题的关键在移置作用,它是梦的工作的特殊成就之最为突出者。如果我们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就会认识到,移置作用最关键的决定条件是纯粹精神性的,即某种在本质上属于动机的因素。在梦的分析中,我们应考虑那些不可回避的经验。在分析我们那个样梦时,我不得不中断第640页上有关梦念的报告;因为,正如我所承认的那样,有些梦念我不可公之于众,而有些梦念则不免在某些重要方面造成对别人的伤害。我也曾指出,就对其分析的报告而言,选择其他任何梦例都会如此,即对每个内容模糊或混乱的梦的分析而言,其中都必然有些梦念需加以保密。但是,如果我继续分析我自己的梦而不涉及别人(的确,像我的那个完全属于个人经验的梦很少会有意涉及别人),那么我逐渐就会发现某些令我吃惊的梦念,而这些梦念的存在我却未意识到;它们对我不仅是异己的,而且也是令人讨厌的,我因而也必然会竭力加以反对,虽然这些梦念会在分析中坚持不绝。只有一种方法能说明这种普遍存在的事态,即假设这些梦念真的存在于我的心灵之中,并拥有一定的精神能量或强度,但却处于一种独特的精神情境中,从而不能进入我的意识(我把这种情境称为“压抑”的一种)。因此,我们不得不得出一个结论,即在显梦的模糊性与某些梦念的压抑状态(即不能进入意识)之间,具有某种因果联系。梦必然是模糊的,从而不至于暴露被禁止的梦念。于是我们便获得“梦的歪曲”(“dream—distortion”)这一概念,它是梦的工作的产物,目的在于伪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