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努力是奥托·兰克在他1923年出版的《出生的创伤》一书中做出的[参见第85页和135页以下]。除了和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问题上相关外,我们决不能将兰克的努力与阿德勒的努力置于同一水平上等同视之,因为兰克的努力仍奠基于精神分析之上,并遵循着精神分析的思路。因而可以被接受为精神分析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合法努力。在个体与危险的关系问题上,兰克放弃了个体器官缺陷(organic defect)问题而集中于危险在强度上表现出的不同程度。出生过程是最初的危险性情境,而由此产生的结构方面的剧变便构成焦虑反应的原型。我们已经追溯了将这种最初的危险性情境的焦虑决定因素与随后的危险性情境的焦虑决定因素联系起来的发展脉络,而且我们发现,就它们表明在某种意义上与母亲分离这一点来看,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的性质——与母亲的分离最初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分离,随后是指对象的直接失却和间接引起的对象失却。对这一广泛联系的发现无疑是兰克理论建构的一大优点。现在看来,出生的创伤对每个人的袭击强度是不同的,而他的焦虑反应强度也会随创伤强度的不同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依兰克的理解,正是在他内部产生的焦虑的最初的量,决定了他将来能否学会对之加以控制——也就是说,决定了他将来是变成一个神经症患者还是正常人。
这里我们无须对兰克的假设做细致的批判,而只需考察它能否帮我们解决所面临的独特问题。从某种理论观点来看,他的基本命题——即那些出生创伤太强烈以致他们永远都不可能对之加以彻底宣泄的人将变成神经症患者——是很可质疑的。要说对创伤加以宣泄,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并不能确切地加以把握。从字面上讲,这意味着,一个神经症患者越经常、越强烈地再生焦虑情感,那么他就越接近于心理健康——这是一个站不住脚的结论,因为它不符合导致我放弃宣泄理论的事实,而宣泄理论曾一度在宣泄疗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如果对出生创伤的强度的可变性给以过高的强调,也就未给将遗传素质看作病因学因素之一的合法性留有余地。因为这种可变性是一种机体因素,它以某种偶然的方式与体质发生作用,而它自身又依赖于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如婴儿出生时的适时帮助等。兰克的理论完全忽视了体质因素和种系发展因素。然而,如果我们通过为他的陈述提供一个附加条件来为体质因素寻得一个位置,如我们说,真正重要的是个体对出生创伤的可变强度的反应达到什么程度,那么,我们便剥夺了他的理论的重要性,并降低了他提出的那个新因素的重要性:即决定一个神经症是否发生的相互重迭的因素,就存在于某一不同的、且我们也不知道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