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蔡元培论人生·修养

第2章 正 己 (2)

字体:16+-

先占是劳动所得的一种。在田野上耕种,在水泽里捕鱼,或者发现没有主人的土地并占有它,这些都属于先占的权利,虽然这些事情的难易程度不同,却没有一件是可以不劳而获的。因此先占的权利,也是以劳动为基础的,而劳动就是一切财产权所产生的根源。

凡是不需要劳动就能获得的,即使这件物品是人生存的必需品,却不能称之为财产。例如空气笼盖着大地,任人呼吸,用之不竭,因此不可以成为财产。至于山禽野兽,本来就不是由人畜养或放牧的,因此不属于任何人,然而一旦有人捕获了它,就可以将其据为私有,因为这是他劳动的结果。其他像耕种收获粮食,制造得到器皿,都需要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这一点不言而明,而一切的财产权,都是遵循这个道理。

财产提供我们生活资料,这使我们得以尽力完成公私两方面的基本义务。而我们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及由此财产而获得赢利,都可以自由决定,这就是所谓的财产权。财产权是否明确,是判断国家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如果财产权不确立,那么横征暴敛、暴力掠夺的事情就会在社会上公然发生,这样不但无法维持社会秩序而使社会进入幸福阶段,而且足以阻断人民勤劳的意念,而使得社会最终堕落下去。

财产权的规定虽然要依靠法律,然而如果不是人人各守自身的权限,不妄图侵犯他人所拥有的财产,也不可能自然就确定下来,这就是之所以还要有道德约束的原因。

人既然有拥有财产的权利,就也有权利来积蓄财产和将财产赠送遗留给他人,这是很自然的道理。积蓄财产,不仅仅是为自己考虑,也是为子孙后代考虑,这是人性宽厚的一种表现。如果没有积蓄,不但无法应付意外的需要,与自己和子孙的关系重大;而且假使人人都这样,那么社会事业将不能由有能力的人来处理,社会的进步也就没有希望了。遗赠财产的权利,也不过是实行他所拥有的权利而已。这是因为,人用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他人,无论是在生前或是死后,都不外乎是处置财产的一种表现,而家产的世袭制度,道理也是一样的。人如果不为子孙考虑,那么他所经营积蓄的财产够自己一辈子使用就足够了,不必再过多地去追求,而人之所以毕生勤勤恳恳,大量的积蓄却舍不得使用,好像不知道满足,无非是为子孙的长远考虑而已。假使其所积蓄的财产不能留给子孙,谁又愿意做一个勤劳简朴的人呢?这就是要有遗赠财产权利的原因,而其他接济亲友、捐助社会的事情,可以以此为例进行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