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的末尾,我们已经看到“关系”之类的实体似乎是存在的,只是其存在方式不同于物理客体,也不同于心灵和感觉材料。在本章中,我们必须讨论这种存在的性质是什么,以及有哪些客体具有这种类型的存在。我们先从后一个问题开始。
我们现在所谈的是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因为它是柏拉图带进哲学领域的。柏拉图的“理念论”(theory of ideas)就是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在我看来,柏拉图所做的乃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尝试之一。下文所要提出的理论大部分来自柏拉图,只是因时代变化而对表现形式做了些必要修改。
对柏拉图来说,这个问题出现的方式大概如后文所述。让我们来考虑一下诸如“正义”这个概念。如果我们自问何为正义,很自然地就会从这种、那种或者其他正义行为来考虑,以发现它们的共同之处。它们必然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某种共同的性质,而这种共同性质存在且只存在于正义事物中。就这种共同性质而言,由于它们都是正义的,而这种共同的性质就是正义本身,是纯粹的性质,它与日常生活的一些事实混合在一起,就产生了正义行为的多样性。任何其他可能适用于常见事实的词也与之类似,例如说“白”,这个词适用于许多特定事物,是因为它们都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或本质。这种纯粹的本质,就是柏拉图所说的“理念”(idea)或“理型”(form)。(虽然柏拉图所谓的“理念”可以被心灵所理解,但我们不能认为柏拉图所谓的“理念”存在于心灵之内。)正义这个“理念”并不等同于任何正义的事物,它是不属于特定事物但又为特定事物所共有的东西。因为它不是特殊的,所以它本身不能存在于感觉世界中。此外,正义不像感觉的事物那样稍纵即逝或变化不定;正义本身是恒久、不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