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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儿童分析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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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英国精神分析学会1927年5月4日与18日。(1927)

1947年附注:以下的报告是我个人就儿童分析的问题所进行的一些探讨,其中有不少论点乃针对安娜·弗洛伊德于1927年在维也纳所出版的《儿童精神分析技术入门》(Introduction to the Technique of the Analysis of Children)一书所提出。在她1946年于伦敦出版的增订版《儿童精神分析治疗》(The Psycho-Analytical Treatment of Children, Imago Publishing Co.)里,她做了一些修正,某些看法逐渐趋近我的观点。相关讨论将于本文后记中呈现,这些意见日后仍代表我个人所抱持之立场(页数参照1946年Imago的印行版本为准)。

第一位展开系统性之儿童分析而备受尊崇的分析师胡格-赫尔姆斯,不但将一些先入为主的观念带入她的分析工作里,而且还贯彻始终。在经过四年的执业之后,她发表了一篇名为《儿童分析的技术》(On the Technique of Child-Analysis, 1921)的文章,清楚地陈述了她所采用的原则与技术。她在文中表明不赞成分析年纪过小的幼童,同时亦认为“局部的成功”已然足够,而且对儿童并不适宜做太深入的分析,因为那会过于扰乱他们受到潜抑的倾向与冲动,或过度要求了他们的同化能力(powers of assimilation)。

根据胡格-赫尔姆斯博士的这篇文章以及其他文章的论述,不难看出她对深入俄狄浦斯情结的退却态度。她的另一项假定是,在儿童分析的案例中,分析师除了分析治疗外,另亦肩负着教育者的影响力。

早在1921年时,我已于我的第一篇著作《儿童的发展》中提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根据我对一名五岁又三个月的男孩之分析,我发现(如同日后的分析所印证),不但绝对可以深入俄狄浦斯情结,亦值得鼓励,至少借此所获得的结果与成人分析相去不远。但在进行的同时,我察觉到,若采取此法,分析师并没有必要去发挥教育者的角色,否则将会与分析法有所抵触。我将这些发现列入我的工作指导原则之中,并在我所有的著作中极力倡言。它们促使我后来将焦点转向三到六岁的幼龄儿童,除了令我在治疗结果上大有斩获之外,亦进一步发掘其无穷的发展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