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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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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珍和阿牛在2010年登记结婚,两人在婚后孕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已经11周岁了,女儿也8周岁了。没想到一场意外降临在原本幸福的一家人身上。阿牛在外出干活的时候不幸被砸伤了腿,落下了终身残疾,单位按法律规定给了工伤赔偿,也给阿牛安排了较为清闲的工作。但是阿牛内心愤愤不平,觉得老天对他不公,经常酗酒度日,喝完酒回到家就对老婆孩子破口大骂,有时还会大打出手。一开始珍珍为了两个孩子忍气吞声,觉得阿牛慢慢看开就好了,没想到事态不但没有好转,阿牛的脾气反而变得越来越暴躁,甚至会毫无缘由地指责两个孩子,孩子的性格慢慢变得内向,在学校也不擅长跟别人交流。珍珍发现这样的家庭环境不但对孩子一点好处也没有,而且影响到了孩子的精神状态和性格。于是她鼓起勇气向阿牛提出了离婚。别的她都不在意,只想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