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的父母在小明结婚的时候,为小明全款置办了一套婚房,以方便小明和新婚妻子燕燕的婚后生活。这套房子登记在小明个人名下,购买的时间是在小明和燕燕领取结婚证之后。小明和燕燕的感情很好,但是父母想得比较多,因为两人半生的积蓄都花在这套房子上,万一小明和燕燕感情不和闹离婚,房子被无缘无故分走一半,岂不是得不偿失。为此,小明的父母每天晚上睡不好觉,于是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小明的父母觉得,房子登记在小明名下,就视为对小明个人的赠与,属于小明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分不走。其实,法律已经改了。还以为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的房子,只要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就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大错特错了。早些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确实有个规定: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在买房子的时候,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就视为对子女的单独赠与。但是《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了,一切以《民法典》为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的房子,不管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只要是没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