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因为工作岗位的特殊性,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2020年某个工作日的晚上,这名员工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救护车到场后宣告死亡。他在工作微信群里最后的发言时间是19时22分,其离世时间是19时40分左右,中间间隔只有18分钟。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该员工的妻子认为自己的丈夫下班后还在用微信加班,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据此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社保局认为此次事件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三大要素稍有出入,因此不予认定。
于是,妻子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丈夫死亡时不在上班时间、岗位,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妻子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在微信上处理工作事项,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责令社保局对丈夫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
近几年发生过电商平台员工猝死、外卖骑手送单途中猝死、科技公司员工猝死以及某汽车公司员工出租屋死亡等事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工作、居家办公也成为普遍现象。在上述情形发生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亡,急切需要立法进行更明确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