娟儿的丈夫因病去世,作为儿媳,她对公婆的孝顺一点没变。公婆年纪大了,腿脚不好,她就每天起早贪黑出去摆摊,挣了钱都用来照顾孩子、赡养老人,自己连换季的衣服都舍不得买。她负责料理家里大大小小的事务,街坊都夸她是好媳妇。娟儿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公婆,给他们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小姑子见家里没人了,便让儿媳搬家,说房子是父母留给她的遗产,没有娟儿的份儿。无家可归的娟儿只能将小姑子告上了法庭。
最后,法院判决,娟儿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老人留下的遗产就由娟儿、小姑子和娟儿的孩子代位继承。小姑子了解了法律规定,觉得再坚持下去也没什么意义,就同意让娟儿和她的孩子继承一部分遗产,但是小姑子提出了一项要求:“娟儿想继承遗产可以,但是不能带产改嫁。若要改嫁就得把继承的遗产全部退回来。”小姑子的这一说法对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无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
所谓寡妇带产改嫁,是指在丈夫死后,女方带着继承的遗产,再嫁他人。寡妇不仅可以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如果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还有权利继承公婆的遗产。而且取得遗产后,还有带产再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