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妮与小李在工作的地方相识,因同属异乡人,慢慢产生了情愫,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但是双方家长对这段关系不认可,百般阻挠,两人也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一年后,小妮怀孕了,小妮父母对小李的意见颇大。小妮天天听着父母的唠叨,又觉得小李经常忙工作、没时间关心她,两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于是小妮回到父母家待产。直到产下一子,小李也没来探望一次,小妮彻底心灰意冷。于是在孩子1岁半的时候,小妮向法院起诉,非婚生子由小妮来抚养,小李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小妮回到娘家后,就一直没有见过小李,长期分居慢慢导致感情不和。虽然两人没登记结婚,但是生育一子,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孩子还不满2周岁,原则上是由母亲小妮直接抚养的,而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小李则应当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小李月收入5000元左右,于是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小妮抚养,生父小李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生父小李同时享有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