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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内出轨要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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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和小刘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怀孕期间,小芳发现小刘与婚外的第三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了孩子,小芳一再忍气吞声。小刘向小芳写下了婚姻承诺书,保证不再出轨,如有违反,自愿支付小芳50万元,作为家庭付出和精神损害的补偿。谁知好景不长,在小刘写下婚姻保证书半年后,又与第三者藕断丝连。最后,小刘完全置婚姻保证书的承诺于不顾,开始与第三者同居,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刘还用手机拍下了与第三者在一起时大量不堪入目的照片。小芳发现这些照片后,将证据备份保存了起来。小刘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小芳的感情,一度让小芳沉浸在抑郁的痛苦之中,甚至需要药物来维持情绪的稳定。小芳和小刘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办法再共同生活,于是小芳提出了离婚。并且要求小刘按照婚姻保证书中的承诺,支付小芳50万元作为赔偿。儿子由小芳来抚养,小刘每月支付生活费直至孩子长大成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小芳提供了小刘出轨的证据,有小刘与第三者不堪入目的照片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小刘确实存在出轨的事实。所以法院认定小芳和小刘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了,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刘给小芳写的婚姻保证书中承诺,如果再次出轨,要支付小芳5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小刘与小芳对婚内出轨过错行为赔偿数额的约定,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