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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登记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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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和薇薇自由恋爱,两人因为年纪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未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在当地举行了婚礼仪式。小杨通过媒人给了薇薇和她的家人定亲礼10000元,彩礼66000元,三金价值20000元。小杨和薇薇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薇薇在与小杨同居三个月后,离开了小杨,外出打工。打工的时候,薇薇遇到了同事小张,小张对她关爱备至。薇薇觉得小张比小杨更有上进心,小杨宁可在家闲着,也不出去打工赚钱。于是,薇薇对小杨十分不满,并表示不愿意再与小杨共同生活下去。因为薇薇与小杨没有领取结婚证,两人在法律上不是合法的夫妻,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小杨也拿薇薇没办法,没法追究她出轨的责任。虽然两人这个时候已经到了法定婚龄,但是也没办法强行要求薇薇与他办理结婚登记。小杨唯一能维护自身权益的办法,就是让薇薇和她的父母返还彩礼款。于是小杨向法院起诉,要求薇薇及其父母三人返还彩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杨和薇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要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这里的彩礼包括定亲礼、彩礼和三金,总共价值96000元。只要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彩礼的给付方在婚前赠与收受方的都属于彩礼。如果两人正常登记婚姻、同居生活,那么彩礼就属于收受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双方感情破裂又闹离婚,这笔彩礼钱也不用再分割。如果两人没有完成给付彩礼的目的,比如没有登记结婚,那么收受方及其父母就得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返还彩礼。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