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小区的业主。他所居住的楼栋门口摆放着垃圾桶,而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垃圾桶清理不及时,导致垃圾乱堆乱放,每次李某出门都会闻到难闻的气味。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停车位也管理不当,导致车辆经常乱停乱放。于是李某便协同六位邻居,拒交物业费。李某和邻居们拖欠了11个月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便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实施停水停电的措施。最终矛盾激化,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投票将物业公司解聘。由于李某和六位邻居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长时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虽然被解聘,但还是将七家业主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即使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无权停水停电。供水供电是业主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局之间签订的供水、供电合同关系,只有当业主出现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情形时,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公司才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而供水供电是供水和供电部门的职责,物业公司利用工作之便采取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七家业主也提供了对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不满的证据,证明了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考虑到物业公司已经被解聘,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确实存在问题,所以判决七家业主酌情支付一半的物业费,案件当事人均未上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