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旬老人在游泳馆摔伤,游泳馆担责吗?
方阿姨70多岁了,但是身体还算硬朗,平时喜爱游泳,于是在离家比较近的游泳馆办了张年卡,每到周末就会来这里健身、游泳。这天,方阿姨刚换好泳衣准备去游泳,结果在楼梯间不慎摔倒了。方阿姨毕竟年纪大了,这一摔就摔骨折了。同行的几位朋友急忙拨打了120,还通知了方阿姨的儿女。儿女们到达现场,发现楼梯间都是积水,游泳馆没有及时清理,平时铺的防滑垫因换洗被撤走了,楼梯间也没有放置注意防滑的标志。儿女们见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经过及时治疗,方阿姨的腿部骨折没有什么大碍,就回家休养了。
儿女们找到了游泳馆索要赔偿,但是游泳馆认为,是方阿姨自己不小心摔倒的,游泳馆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推搡她,并没有构成侵权,所以游泳馆拒绝赔付。儿女们于是代理方阿姨将游泳馆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解析
虽然方阿姨摔伤不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故意为之,但是像游泳馆这样的公共场所,它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对进入场所消费的群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将一切可能的风险降低,来保障到场所消费、娱乐、休闲、健身的普通大众的人身安全。游泳馆地面容易有积水,如果清理不及时,就会导致人员摔倒、摔伤,这是普通人都可以预见的风险。那么游泳馆就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人员的安全,比如及时清理积水、铺设防滑垫、放置注意防滑的警示标志、安排工作人员对年龄大的人提供必要的搀扶服务等。很明显,这些事项游泳馆都没有做到位,所以法院最后认定,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方阿姨因摔倒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70%,方阿姨自身也确实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方阿姨自行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