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和小张是小学同学。两人在课间嬉戏玩耍时,小赵不小心摔倒在地,扭伤了脚踝。随后小赵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住院十来天后回家休养。小赵的父母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和小张的父母一起为这次事故担责,赔偿小赵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补课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由于赔偿数额过高,三方协商未果,小赵的父母代理小赵将小张、小张的父母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小赵和小张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以其年龄及智力发育程度能够预见到嬉戏玩耍时可能发生损伤。小赵和小张嬉戏玩耍才导致小赵受伤。虽然小张不是故意的,但是两人在嬉戏时,小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小赵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小赵受伤,小张并无主观故意,小赵应对自己受伤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负有规范引导及管理学生行为的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赵自行承担55%的责任,小张承担25%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因小张是未成年人,相应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