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小刘、小李是初中生。有一次放学路上,小刘、小李与小王相遇,小刘挑衅般地称呼小王的外号,随后三人发生了口角并相互辱骂。第二天回到学校,小刘、小李与小王约架。于是放学后,三人来到学校一角的男厕所内拳打脚踢,直到老师过来制止,他们才停止互殴。小王伤得比较严重,经过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由于小刘、小李年龄较小,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小王的父母将小刘及小刘父母、小李及小李父母和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小王的人身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解析
侵权行为人若因侵权行为导致其他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对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王、小刘、小李均是在校初中生,年龄分别为12岁、13岁、14岁,三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具有相应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小刘与小王在校外相遇后,小刘无端用语言侮辱小王,挑起事端,引起双方相互辱骂,而后小刘又主动与小王约架,并在互殴中造成小王的人身损害,故小刘应对小王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小李虽未完全参与小刘和小王的互殴,但是两人在互殴的时候,小李也对小王实施了殴打,故小李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小王在小刘主动约架后,错误地选择应约打架,并且与小刘进行了互殴,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小王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虽然有校园规章制度和纪律,也对学生的安全及校园侵权进行了宣传教育工作,但是在放学期间,应当让学生及时出校园,出现本校学生滞留学校并发生打架伤人事件,没能及时发现、制止,说明学校管理不到位,在监督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失,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故学校应对小王的伤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