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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者被告知癌症晚期而自杀,医院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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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阿姨在女儿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治疗,结果查出其罹患肺癌。主治医生直接将肺癌晚期的病情告知了赵阿姨,导致赵阿姨情绪失控,拒绝治疗。最终赵阿姨割伤手腕自杀而亡。医疗机构是否要担责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这个条款明确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如果患者病情严重,有可能直接导致患者情绪崩溃而发生不可预知后果的,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本案中,主治医生的最佳做法是将病情及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赵阿姨的女儿,来疏导赵阿姨的情绪,让赵阿姨配合治疗。主治医生违反了诊疗告知规范,导致赵阿姨割腕自杀,医疗机构对此扩大损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