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产妇在医院接受剖宫产手术,顺利产下一名健康女婴。但是生产后,女子腹部一直疼痛,影响到日常生活。直到三年后,该女子才去医院检查。医生将检查结果告知女子,说是盆腔中有囊肿,需要进行手术切除。谁知手术时才发现,女子体内所谓的“囊肿”竟是一块医用纱布,由于在体内时间过久,已经与内脏粘连在一起。原来当初女子剖宫产时,由于医生的疏忽,将医用纱布遗留在女子体内,导致女子饱受三年的痛苦折磨。女子为此辞掉了原本的工作,只能在家休养,甚至重活累活都不能干。
女子将原先做剖宫产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法院考虑到医院在为女子实施剖宫产手术时严重失职,致使医用纱布遗留在女子体内,给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上的折磨,故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女子人身损害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46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