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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正义和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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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两种美德的比较

公认的感激是具有某种仁慈倾向、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亦或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因此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报答。

只有具有某种有害倾向、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才能激起旁观者的愤恨之心,同时需要受到惩罚。

没有经过以力相逼,可以自我选择的行为,才是仁慈。我们不能惩罚那些仅仅缺乏慈善心的人,因为这并不必然导致真正的罪恶。按照常理,人们会期望看到善行而不是暴力,但人们可能会失望,也可能会对此表示厌恶和反感,但他们却不会抱着一种他人难以理解的愤恨之情。如果一个人的恩人需要帮助,或者,他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而他却不这样做,无可非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公正的旁观者从心底会拒绝对他的自私行为表示任何同情。实际上,他只是没有做应该做的善行,且并没有对旁人造成任何伤害。人们对他产生憎恶,事实上是人们通常都会对那些不合情理的情感或行为产生这样的情绪,但这并不是愤怒,只有那些具体地伤害了人们的行为才会使人们产生愤怒。因此,缺乏感恩之心的人不应该受到惩罚。只要他抱着感激的心情去做这件事,那么任何一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他的举止。倘若通过外力迫使他去这样做的话,那比忘恩负义似乎更加不像话。如果他的恩人企图通过暴力强迫他报答,那只会玷污他自己的名声,同样任何地位不高于这两者的第三者加以干预也是不合适的。不过,我们愿意主动去做各种慈善行为,这是一种最接近所谓理想和完美的责任。正是因为感激之情,才促使我们去做能够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可以更加不受约束,更加不需要外力逼迫,而是友情、慷慨和宽容还有感激的责任使然。然而,在友谊仅仅是尊敬,还没有与对善行的感激相混合而增加的时候,我们只谈论感恩的债务,绝口不提慷慨大度甚至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