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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在行为的优点或缺点的判断上,命运对人类情感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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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人在赞扬或责备某一个行为的时候,通常依据的都是以下三点:首先是发起这一行为的人的内心意图或情绪;其次是因为这种情绪所产生的身体外部的行为动作;最后是行为实际上产生的或好或坏的结果。一个行为的全部性质和状况都是由这三个不同的方面构成的,当我们根据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任何品质时,所依据的也只有这些。

这三种情况中,后两种是不能作为评价一个行为是该得到赞扬还是责备的根据的,没有人持反对意见。再清白无辜或再罪该万死的行为,都有可能在身体上出现相同的举止。就向鸟和向人射击这两种行为而言,都有一个同样的外部动作——扣动扳机。与身体的动作相比,行为的实际后果更无关于褒贬。所以,后果不能成为对行为者的品质和行动进行评判的合宜根据,因为后果并不取决于行为而是取决于命运。

只有那些可以用不同方式预期的,或者至少反映出行为人内心意图善恶的后果,才可以当做行为人该负的责任,或者换句话说,是该承受褒贬的。所以,某一行为应该得到的赞扬或责备、同意或反对,最终都取决于其内心的意图或感情,行为是否适当,是善的动机还是恶的动机。

这一高度抽象凝练的原则,没有人会反对,其正确性是为世人所公认的,没什么可非议的。人们都认为,不同的行为由于种种偶然、以外、无法预料的因素,其结果可能有天壤之别;但是,只要行为的意图或动机是同样的合情合理、慷慨仁慈,那就是好的,应该对行为人表示感激;反过来,如果是同样的不近人情、邪恶歹毒,那就是坏的,应该报以愤怒。

但是,我们的理性尽管完全服从于这种正确的原则,但在面对具体情况的时候,我们对于行善恶的感情还是会受其实际后果的巨大影响,我们的感受几乎总是随之波动。虽然我们很希望将情感放在这一原则的控制之下,但仔细研究一番,会发现,这种愿望在具体情况下却很少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