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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作为社会总资产的一个特殊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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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作为维持国家资本支出的货币

在本书的第一篇我曾指出:因为商品的生产和上市,曾经使用劳动、资本与土地,所以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三个部分: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土地地租。诚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仅由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两部分构成;甚至还有极少数商品的价格仅由劳动工资一部分构成。但无论如何,每种商品的价格必须包括上述三个部分中的一个、两个或者全部。其中的每一部分不是支付地租或者工资,就必然是支付某人的利润。

就每一个个别的商品孤立地来说,情形已如上述,那么就构成每个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全部商品,总括论述,情形也必然如此。一国年产物的总价格或总交换价值必然要分解为这三个部分而分配于国内各居民,或作为劳动工资,或作为资本利润,或作为土地地租。

每一个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全部价值就是这样分配给各居民,而构成其收入的。如同个人私有土地的地租可以分为总地租和纯地租一样,国内全部居民的收入,亦可分为总收入和纯收入。

私人地产的总地租包括农场主支付的所有;在总地租中,减去管理、修缮和所有其他必需的费用之后,剩余可供地主支配的部分,称为纯地租。或者说所谓纯地租,就是在不对地主地产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留供他直接消费的资产,即他可以用于他的膳食、车马、房屋和家具的装饰,个人的享受和娱乐的资产。地主的真实财富不是与他的总地租,而是与他的纯地租成比例的。总地租是农场主支付的全额,纯地租是留给地主自由支配的部分。

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总收入,包含他们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在总收入中减去维持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费用,其余留供居民自由支配的所有便是纯收入。或者说所谓纯收入,是在不蚕食他们资本的前提下,他们能留着直接消费,或用于他们生活、便利品和娱乐上的资产。国民的真实财富亦不是与他们的总收入成比例,而是与他们的纯收入成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