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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那些其贸易差额不利于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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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物的进口所实行的特殊限制第一节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

原则,这种限制也不合理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本国金银量的第二个措施,是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几乎所有货物的进口加以特殊的限制。例如,西里西亚的细竹布,只要向大不列颠缴纳一定的关税,即可被准许进口供国内市场消费;但法国的上等麻纱和细竹布,则除了进入伦敦港口存入仓库以待出口以外,便禁止进口。法国葡萄酒进口所需负担的税,相较于葡萄牙或任何其他葡萄酒国家都更重。根据1692年的所谓进口法,对所有法国货物要征收其价值25%的关税;而对其他国家大部分货物所征的关税要轻得多,很少有超过5%的。但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盐和醋则不在此限,但这些商品却依照别项法律或这个法律的特殊条款要交纳其他的重税。1696年,又因为认为第一次所征的25%还不能够抑制法国货物的进口,于是又对除白兰地外的法国货物加征25%的税,同时对法国葡萄酒每吨加征25镑,并对法国醋每吨加征15镑的新税。法国货物从未从税率表中所有或绝大部分列举货物所征收的一般补助税,或5%的税中则减免过。要是把1/3补助税和2/3补助税也计算在内,那么这些一般补助税就有5种。因此,在这次战争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必须承担75%的关税。但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重的税,所以征收这些税实际上是等于禁止进口。我相信法国人对待我们的货物和制造品也是同样的苛刻,虽然我不知道它所征收的税具体苛重到什么地步。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两国间所有的公平贸易,使走私贩成为大不列颠货物进入法国,或者法国货物进入大不列颠的主要进口商。我在前一章所探讨的那些原则都植根于个人利益和垄断精神;而在这章所要探讨的那些原则,则植根于民族偏见和敌视。因此,可以想象得到它们会更加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