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富论

第四章退税

字体:16+-

商人和制造业者,都不满足于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更渴望使他们的货物能在国外得到最广泛的销售。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在外国谋取任何垄断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们通常只有申请奖励输出。商人要求对出口的鼓励。

在各种奖励措施中,所谓的“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允许在出口时向商人退还全部或部分对国内产品所征收的货物税或内地税,决不会造成比不征税时更大数量的货物的出口。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却会使征税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平衡,也使征税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而会保持这种分工和分配。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有利的。退还向本国产品课的税是合理的,因其可以保持劳动的自然分配。

进口的外国货物在再出口时,亦可退税。在英国,退税达到了进口税的绝大部分。对征收现行所谓旧补助税的议会法令的第二条附加条款规定:每个商人,不论国籍,都可以在出口时退还征收税的一半,只是英国商人应在12个月内出口,而外国商人应在9个月内出口。只有葡萄酒、小葡萄干和精丝织品这些货物不受此项条款的限制,它们有另外的更为有利的津贴。这个议会法令所征收的税,在当时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唯一关税。后来,把这种及其他各种退税的申请期限延长到了3年(乔治一世第7年第21号法令第10条款)。

自从旧补助税实施以来,所征收的各种税收绝大部分都在出口时全数退还了。但此通则允许有许多例外,所以,退税的原则便远不如最初制定时那么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