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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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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常常有人要求对出口给予奖励金,而且有时对国内产业的某些部门的产品也要求给予奖励金。据说,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赖有这种奖励金,才能够在国外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据说,这样出口量就会更大些,而贸易差额亦会变得更有利于我国。在外国市场上,我们不能像在国内市场那样,给我们工人垄断权。对外国人,我们不能像对本国人那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生产的货物。于是,人们想出了一个次好的办法,即付钱给外国人来购买我国的产品。重商主义学说正是提倡以这种方式来使整个国家富裕,而且通过贸易平衡的办法把钱放进我们所有人的口袋里。不能强迫外国人购买我们的货物,因此提议付给他们钱,让他们购买。

奖励金只应该发给那些无奖励金即不可能经营的商业部门,这一点是大家承认的了。但无论什么商业部门,如果商人在出售他的货物后所得的价格,可以偿还此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并提供其平均利润,那么即使没有奖励金,亦必能继续经营。这样的商业部门,与其他在无奖励金状态下经营的各商业部门明显地处于同等地位,所以,这样的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正像其他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一样。只有售货价格不足以偿还其资本并提供其平均利润的商业,或售货价格不足抵偿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才需要奖励金。给予奖励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这种损失,奖励它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认为收益大于开支的商业,就是说,每经营一次,投入的资本即亏损一部分。如果所有的其他贸易都如此经营,那么国家很快就会没有任何资金可以剩下了。

应该指出,靠奖励金维持经营的商业,只是能在两国间长期经营下去而一国老是亏本(即其货物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的商业。但是,如果没有奖励金来偿还商人货物售价上的损失,他的切身利益不久就会迫使他把资金投向别处,或寻找其他能以货物售价偿还货物上市所用的资本并提供其平均利润的行业。像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其他各种措施的结果一样,发给奖励金的结果,只不过迫使一国商业脱离其自然发展的走向,而驶入一个比其不利得多的渠道。